原产地证明会耽搁客户提货吗?

2024-12-31 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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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其中有一要填写的原产地栏目(重点看第十一栏):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一、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二、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三、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及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货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由于中山暂无飞机场,因此不能从中山直接显示为“空运”(by air)。如由中山陆运至香港,再空运至德国,应注明“from zhongshan, china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 to germany by air”。如不确定何时出运,建议不用显示出运日期。
无论信用证及提单情况如何,都不能在产地证中显示起运港为香港(即 from hongkong to ……)。正确的运输方式表达,只能够是通过国内某港口或城市到香港,然后经香港再转运到国外。
四、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五、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例如:已签发产地证如遇遗失、损毁,申领单位填制《申请书》及提供商业发票,申明重发理由,经贸促会审查同意后重发产地证。签证机构在第五栏注明" xx年xx月xx日原发xx号原产地证作废"。
六、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 “no mark (n/m)”。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完,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七、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述,而应列明商品的具体名称。例如:男装全棉汗衫,不能简单写为:服装(garment),而应注明为:men’s 100% cotton knitted t-shir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八、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九、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此栏不可以打上“**箱(**ctns)”此类包装数量。注明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时,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g.w.)或净重(n.w.)。
十、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日期的表达要求:月份一定要用英文表达,年份一定要完整。如2004年11月30日,应填写为“nov. 30, 2004”,不可简化为“nov. 30, 04”或“2004-11-30”。
原产地证书中时间的先后次序为:第一,发票日期(第十栏);第二,申领日期(第十一栏);第三,签证日期(第十二栏);第四,出运日期(第三栏)。发票日期一定不能迟于提单日期;申领日期或签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证书只能按后发证处理。
一份发票只能申领一份产地证。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并分别凭发票申领产地证。
十一、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申办原产地证,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以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酌情办理补证。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的,除申请书、商业发票及原产地证外,申请单位还需提交:
1、提供装运单据如提单/报关单等
2、提交迟办原因书面解释
签证机构审核后签发“后发证书”,并在产地证的第五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证书第十一、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第十二栏日期不要为签证机构休息日期。
十二、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十三、已签发的产地证如需更改、添加内容时,需填制《申请书》及提供商业发票,申明理由及更改添加的内容,并退回已签发产地证正本。签证机构收回旧证,签发新证。
十四、若产地证上需要填制的内容太长,一页纸打不下,需用英文注明“to be continued”(未完待续)或“see attachment”(见附页)字样,并用附页(attachment)格式在相应的栏目续打未打完的内容,附页右上角也需打上与正本一致的产地证编号,贸促会经审核签发后加盖骑缝章。
若唛头太多或有复杂图案及文字,也可用a4纸代替附页,填制要求与附页相同。
十五、申请原产地证的商品显示商品牌子时,必须提供该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注册证不是属于申请人,就必须提供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人使用的有效期间的授权书、以及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十六、产地证书中不能显示与产地无关的特别声明:
1、有些企业在产地证上打上fob、cif、或无商业价值(no commercial value)字样,这是不允许的。产地证书中是不能显示与产地无关的特别声明。有关价格声明应该在价格单上显示,贸促会以文件证明形式给予认证。
2、产地证书中一般能够接受的声明(第七栏)内容有:
(1)制造商名称、地址;
(2)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
(3)根据领事馆要求、需要加打的声明;
(4)开户银行名称或许可证号码(import license)等。
十七、客户要求在产地证上注明贸促会的名称、地址时,可在第五栏上显示: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zhongshan branch
add:zhongshan er road, zhongsh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china tel:(0086-760)8837138 fax:(0086-760)8832961
十八、台湾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产地证涉及到台湾(如收货人地址),其表述可以用“taiwan”,不能够用“r.o.c”表示。
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