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毁行政执法机关封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5-01-20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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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性质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的封条主要是固定财产或者场所的状况(相当于固定证据),而司法机关的封条则是一种权力限制。

不论上述哪种情况,任何人均不得撕毁封条。

行政机关贴封条的作用是固定证据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时间是有期限的(15天,有必要可以再延期15天),当取证完毕或到达期限后应给予解封封条。而司法机关的封条是权力限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过时间可以很长。 

针对固定场所无证经营的查处,真正的法律程序应该是:城管贴封条查封取证确定违法后,应通知纠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被查户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被查户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失败后仍不执行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上法院对被查户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和执行。

即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规定,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