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第4条)
B不是55000这张票据的持票人,所以无权要求A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40000这张票据,B是合法持票人,所以有权。
但A可以“A与B之间只有38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要求只承担38000元。即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依据:《票据法》13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的“约定义务”本案例中应该这样理解:B没有履行2000元的义务,所以这2000元B不该得,A据此抗辩,不承担这2000元的支付义务。)
3.有权。但此时权利来源不是《票据法》,而是民法。
《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支付是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4.有权。票据形式无效并不影响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但此管理办法的性质是管理性,而非强制性。违反该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票据的效力发生影响。
如果对以上解释还有疑问的,欢迎继续问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