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过程中,如果违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可以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就不能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不可以。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满则不得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