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父母的礼金,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后男方反悔,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分配,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激高,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瞎简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明神尺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男方表明赠与女方父母的礼金,这份礼金就属于女方父母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御握指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镇配项规定的皮缺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简困兆同拦租财产,属于个人财尺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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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
【理由】【结婚彩礼属于赠与】
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纳散,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闹茄弯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液闷
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符合 第二 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