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按揭种类有两种:一是公积金贷款,二是商业贷款。目前省直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市直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8万元。虽然公积金贷款金额相对较少,但利率比商业性贷款低,是定期交纳公积金市民的首选。若公积金贷款额不足,可选择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式贷款,按揭买房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按揭购房时,要先选好楼盘开发商,综合考虑开发商的品牌、实力、诚信等因素。一般来说业绩突出、知名度较高、信誉优良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质量较好,交楼及时,且能够顺利办妥按揭手续和权属证。
二、办理银行按揭后,在交首期款时,不要把现金直接交给售楼人员,应把资金存入预售证上公布的资金监管账户,也可向有关按揭银行咨询监管账户的账号,只有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才能保证用于住宅工程建设。
三、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对未来经济收入的预期,安排住房按揭贷款计划。
每月按揭贷款总额应不超过可支配收入的五成,这样还款压力不大,不会影响日常生活。根据2004年9月2日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申请贷款的月供不能超过个人收入的一半。现在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期限有1年至30年不等。同样的按揭金额,时间越长,每月还款额越低,但利息负担越重。
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所购房产的合法性:期房应五证俱全,现房应具有大产权证。
2.贷款的合格性。凡是购买各类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均是贷款支持的范围。此外,居民装修自用住房也可贷款购买。
3.算算钱包。依据《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购房贷款不超过房价的70%,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则可能做到80%(50万以内)。贷款越多越好,首付越少越好,当然这一切都应控制在你的负债能力之内。借款人应按自己的收人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借款人按月还款后,应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必要的开支,对普通家庭而言,剩余收入占家庭月收入总额的比例应在50%之内。
4.确定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利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是越长越好,还是短期的好?这主要取决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及其投资偏好。一般来说,还款期限越长,则每月还款额越低,负担就相对轻一些;反之,还款期限越短,则每月还款额越高,负担就相对重一些。延长还款期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每月还款额。
申请按歇贷款买房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的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未婚、离异。
3.与售房房单位签订的符合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首付款证明》正本及其已付款的收据或在本银行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5.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
6.在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体现当年年检)。
7.其他银行要求的文件。
随各银行具体要求的不同,应提交的材料会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买房时最重要的,就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保留购房款缴纳凭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法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前段时间在征求意见,不知道目前有没有生效)婚前男友首付买房且证上只有他名字的在离婚时会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表面上看来确实与目前二套房认定中的“认房又认贷”及“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有所冲突。但是个人认为细想下来你说的情况还是应该属于二套房:
1。虽然已购房属男方个人财产,但你们同属一个家庭,而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
2。司法解释三是在离婚分财产中有效,而买房、按揭等应该以房产部门、银监部门的政策为准。
购房日期在结婚证登记日期之前的就是婚前财产,但你们同属一个家庭,而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你的情况还是应该属于二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