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从“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来体现,因为这些准则显示了政治、法治与道德三位一体的要求,有触通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内涵,是做好一个合格公民的必要条件。
如此,现代公民教育,也必然是彰显公民权利、恪守公民义务的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偏废便绝对导致异化。所以,理解“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也理当自觉从这权利与义务并重的角度去解读。倘若只是狭隘地以为这其中只有单向度的义务要求,那是难以教育出“现代公民”的。
爱国,是一种对文化共同体的认同。如此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公民内心,所以当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家国荣光与民族自豪。战场上的赴汤蹈火、马革裹尸是爱国,讲坛上的痛批腐败又何尝不是爱国?爱国是一种义务,所以才有人喊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爱国更是一种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宪法予以保障的自由与权利,来表达对于国家前路的思考与建议。正是因为对于祖国有深厚的爱,所以才不当有止于仅仅言爱的肤浅。非典肆虐之时,钟南山不唯权威不唯上,坚持真相,是为爱国。这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折不扣地是一项规模庞大、需时长远的公共工程,而中国目前显然正处在这一工程的关键时段上。身为公民,自然应当知法守法,这是第一要义。而依法伸张权利、以法监督公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里值得大力倡导的“守法意识”。
首先,
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我们应该清楚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
权利,顾名思义,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那么,权利又是什么?
一般而言,
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
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分类的问题,
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
做了不同的分类。
有十大分
类法、
四大分类法、
五大分类法、
六大分类法等等。
个人比较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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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宪
法》中的六大分类法,根据这种分类法,可以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
1
)平等权,
(
2
)政
治权利,(
3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4
)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
5
)社会经济权
利,以及(
6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在清楚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后,我们就要知道自己该尽的义务。在这之前,
我们要知道什么叫义务?法律上的义务,
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
一定的主体必须作出
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其中,前者称为作为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义务。
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五项,按条款顺序分列如下:(
1
)维
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
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
利益的义务;(
4
)保卫国家、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
)
依法纳税的义务。
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
基本义务也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
二者基本上都反映了
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