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邮在汉代是个什么级别的官?

具体又有那些职能?
2024-12-25 0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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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汉代中央御史、郡刺史和县督邮相结合的三级行政监察网

汉的行政监察网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的,而是在中后期才成网配套。在西汉前期,主要是沿袭秦朝,其中央监察系统分为三部分:一为中央主管监察的机构御史府,一为主管行政但兼理监察的丞相府,一为地方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这三个监察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御史府和丞相府的监察职任分别对皇帝负责,而诸侯王国监察机构则直属诸侯王,其官员由诸侯王任命,对诸侯王负责,它不是中央御史府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关,无论是御史府还是丞相府对诸侯王国的监察官员都没有任免和差遣的权力。御史府,其监察对象主要是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基本不负责对地方的监察。丞相府,其监察对象是除诸侯王国之外的直属中央的郡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监察形式是由丞相临时派遣属员进行,不常置。这种监察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因其权力甚大,连监察御史也在其纠举之内。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其监察对象则是诸侯王左右官员及王国所辖郡县及其长吏。但由于御史府不直接纠举地方官员,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实际上削弱了。

西汉中期,主要是从汉武帝开始,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公元前106年,汉武帝撤销监察御史,下诏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即州),每一州设一名刺史,刺史在州内有常设的官署。他们除每年年底到京述职之外,其余时间在州内执行监察任务。13个州的刺史皆隶属于中央御史府,由中央御史中丞具体督管。西汉中期的州刺史有几个特点:秩卑,仅为六百石官员,只相当于低级县令;权重,负责监察地方两千石长吏,对其中的贪赃枉法者,刺史可以举奏弹劾·也可以直接拘捕。地方两干石长吏一经刺史弹劾,轻者贬职免官,重者处死。所以刺史是代表中央的,被认为是“居牧伯之位,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的官员(见《通典·职官典》);赏厚,刺史在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由六百石官员直接升为两千石官员。这是其他六百石官员很难享受的优厚待遇。同时,中央对刺史的监察权有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明确规定其监察范围为六条,即所谓”六条问事”:“①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富;③两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⑧两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④两千石选署不平,苟爱所爱.蔽贤宠顽;⑤两干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⑥两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通典·职官典》)。依此六条,刺史的监察范围主要是两干石官员的下列行为:违法贪赃;残害百姓;任人唯亲;放纵子弟;勾结豪强。在六条之内,刺史可以调查核实,上章弹奏;六条之外,则不得过问。如果刺史过问六条以外之书,便是“逾越故事,信意举动,妄为苛刻”,要受到弹劾处分。

由于州刺史无权监察两千石以下的官吏如县令、县尉、县丞等,因此,西汉中期,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也即对于属县长吏中的贪赃枉法者,督邮要负责查其罪状,然后上报郡太守处置。当然,督邮的监察权力同郡刺史一样,是有严格规定的。他们举劾县级官吏必须“应法”;他们只有监察权而无处性权。对属县中违法官吏的惩处和对优秀者的提拔,督邮只能上报郡守决定,也即只有“分明善恶”之责,而无奖善惩恶之权。督邮也有自己常设的官舍处理日常监察蛳务.他们也定期巡察部内诸县,定期向郡太守汇报。他们虽然没有赏罚权,但他们是郡内唯一的专职监察官,他们依据监察结果所提出的意见常被太守采纳。因而,他们对于属县长吏的升黜及吏治的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使督邮一职在郡内也显得“任重职大”。因此,《汉官仪》中说,“督邮,功曹,郡之极位”。这对加强对县一级官吏的监察是十分有利的。

由上可见,到西汉中期,汉朝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网:御史府监察中央级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员;督邮监察县级官员。刺史和督邮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刺史对御史府负责,而督邮则对郡太守负责。这种三级监察网显然使中央对地方各级官吏的监察更加完备,从而促进了监察以廉。

回答2:

督邮:官名.督邮书掾,督邮曹掾的简称.汉代各郡的重要属吏.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达政令兼司法等.每郡分若干部,每部设一督邮.(辞海)

回答3:

汉的行政监察网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的,而是在中后期才成网配套。在西汉前期,主要是沿袭秦朝,其中央监察系统分为三部分:一为中央主管监察的机构御史府,一为主管行政但兼理监察的丞相府,一为地方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这三个监察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御史府和丞相府的监察职任分别对皇帝负责,而诸侯王国监察机构则直属诸侯王,其官员由诸侯王任命,对诸侯王负责,它不是中央御史府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关,无论是御史府还是丞相府对诸侯王国的监察官员都没有任免和差遣的权力。御史府,其监察对象主要是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基本不负责对地方的监察。丞相府,其监察对象是除诸侯王国之外的直属中央的郡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监察形式是由丞相临时派遣属员进行,不常置。这种监察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因其权力甚大,连监察御史也在其纠举之内。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其监察对象则是诸侯王左右官员及王国所辖郡县及其长吏。但由于御史府不直接纠举地方官员,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实际上削弱了。

西汉中期,主要是从汉武帝开始,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公元前106年,汉武帝撤销监察御史,下诏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即州),每一州设一名刺史,刺史在州内有常设的官署。他们除每年年底到京述职之外,其余时间在州内执行监察任务。13个州的刺史皆隶属于中央御史府,由中央御史中丞具体督管。西汉中期的州刺史有几个特点:秩卑,仅为六百石官员,只相当于低级县令;权重,负责监察地方两千石长吏,对其中的贪赃枉法者,刺史可以举奏弹劾·也可以直接拘捕。地方两干石长吏一经刺史弹劾,轻者贬职免官,重者处死。所以刺史是代表中央的,被认为是“居牧伯之位,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的官员(见《通典·职官典》);赏厚,刺史在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由六百石官员直接升为两千石官员。这是其他六百石官员很难享受的优厚待遇。同时,中央对刺史的监察权有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明确规定其监察范围为六条,即所谓”六条问事”:“①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富;③两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⑧两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④两千石选署不平,苟爱所爱.蔽贤宠顽;⑤两干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⑥两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通典·职官典》)。依此六条,刺史的监察范围主要是两干石官员的下列行为:违法贪赃;残害百姓;任人唯亲;放纵子弟;勾结豪强。在六条之内,刺史可以调查核实,上章弹奏;六条之外,则不得过问。如果刺史过问六条以外之书,便是“逾越故事,信意举动,妄为苛刻”,要受到弹劾处分。

由于州刺史无权监察两千石以下的官吏如县令、县尉、县丞等,因此,西汉中期,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也即对于属县长吏中的贪赃枉法者,督邮要负责查其罪状,然后上报郡太守处置。当然,督邮的监察权力同郡刺史一样,是有严格规定的。他们举劾县级官吏必须“应法”;他们只有监察权而无处性权。对属县中违法官吏的惩处和对优秀者的提拔,督邮只能上报郡守决定,也即只有“分明善恶”之责,而无奖善惩恶之权。督邮也有自己常设的官舍处理日常监察蛳务.他们也定期巡察部内诸县,定期向郡太守汇报。他们虽然没有赏罚权,但他们是郡内唯一的专职监察官,他们依据监察结果所提出的意见常被太守采纳。因而,他们对于属县长吏的升黜及吏治的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使督邮一职在郡内也显得“任重职大”。因此,《汉官仪》中说,“督邮,功曹,郡之极位”。这对加强对县一级官吏的监察是十分有利的。

由上可见,到西汉中期,汉朝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网:御史府监察中央级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员;督邮监察县级官员。刺史和督邮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刺史对御史府负责,而督邮则对郡太守负责。这种三级监察网显然使中央对地方各级官吏的监察更加完备,从而促进了监察以廉。

回答4:

相当于现在镇一级的小科长

回答5:

督邮,品位很低,却有些权势
可是他不管来往信件。这人有权势,随便给谁安上个罪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