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下发明创造不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025-01-02 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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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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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
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细则30�1及�2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
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3节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
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
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
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
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
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
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
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
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
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
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
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 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
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
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
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
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
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细则30�4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所说情形的,专
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
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细则30�5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
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
节),或者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
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
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回答2: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回答3: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
丧失了新颖性,就不会被授权!

这个是绝对的!
没有例外,除非您所说的丧失新颖性的事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