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2024-12-14 02:47:1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按照继承法规定,你爷爷的房子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奶奶已去世,长子也去世,现在要看这个长子是先于你爷爷去世的,还是后于你爷爷去世的,如果是先的话,那按照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长子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两个女儿来共同继承;如果是后于爷爷去世的,那就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另按照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由长子的配偶、子女来继承。
2、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如果儿媳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也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分得你爷爷的遗产的,如果在长子去世后改嫁了,未对老人尽赡养义务,那就不应再作为继承人享受继承权了;
3、因你爷爷、奶奶都已去世,则这个房产应作为全部遗产,如儿媳没有尽赡养义务(或长子在老人去世后分割遗产前去世)的话,应由长子的两个女儿(妻子)和老人的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一般为平均分配,把这个房产分成三等份,长子的两个女儿(妻子)继承一份,两个女儿各继承一份;如长子先于老人去世,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则应分成四等份,由儿媳、长子的女儿、老人的两个女儿各继承一分;
4、以上的均分是继承法规定的一般情况,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可以协商财产的继承份额。

回答2:

该房子应当是分成三份,儿子、两个女儿各得一分,但是由于长子过世了,所以长子的那一份由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我理解的一个孙子和一个孙女都是这个长子的哈,如果是爷爷的女儿的小孩是没有继承权的,因为他母亲还在世)那么最后分下来的结果就是两个女儿各得三分之一,儿媳,孙子孙女各得六分之一。这是依据继承法里面的法定继承方式划分的,当然你爷爷奶奶留有遗嘱的。
至于继承权,确切的说,应该是长子和两个女儿有继承权,如果儿媳妇一直供养公婆,也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在这里儿媳妇和孙子们分得财产并不是基于对爷爷奶奶的继承权,而是基于对长子的继承,这么说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

回答3:

三房平分啊,长子去世的话,就由他的儿子女儿代位继承。

回答4:

你爷爷的子女依法有同等继承权。
由于爷爷的长子已故,法定由其子女代位继承(1/3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