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接受罪犯王**的法律咨询,王犯曾在一所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病被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未及时办理续保长达三年,在此期间,王犯认为其仍在保外就医,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遵守监狱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三年后,王犯因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决时认为,王犯在监外未办理续保的三年不计入已执行刑期。王犯在服刑期间对法院判决不服,一直申诉,并向笔者咨询。
由此,笔者想到几年前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时,发现一起被告人被判刑未被送至监狱服刑而在家中的事件。某地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布判决后,法警没有将罪犯押解至看守所,罪犯在判决后因无人看管,自己回到家中。数年后,在清理超期羁押问题时才发现此事。当时对该犯在家中而未在狱中服刑的期限算不算已执行刑期,学术界争论较大,最终未视为已执行刑期。
是否应该计算为已执行刑期,应该根据法律确定,但关键问题是这两起事件目前均无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这两起事件还是不同的。被告人未交付执行,虽然法院、公安机关负有责任,但被告人毕竟在家中,未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所以被告人在家中的时间未被视为已服刑刑期符合法理精神。而王犯在监外保外就医未续保期间重新犯罪与上述事件不同。首先,王犯在狱外未续保期间重新犯罪前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并遵守监狱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制度,比如王犯未离开居住地、定期向公安机关以及监狱汇报思想,说明王犯的人身自由以及部分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其次,王犯定期向公安机关以及监狱汇报思想,说明公安机关以及监狱默示了王犯的行为,王犯仍在狱外保外就医。最后,这起事件主要责任不在王犯。因为保外就医期满,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王犯没有责任向监狱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续保以及考察是法律对监狱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笔者认为不当,王犯尽管未续保,但在狱外的期限应视为保外就医,视为已执行刑期。
此起事件,暴露出当前罪犯在保外就医期满,监狱机关没有及时续保而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