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分割共同财产?

2024-11-24 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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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分割共有财产,这在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采取变通办法处理,如以夫妻对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立案,判一部分共有财产给另一方支配等等。笔者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虽属共同共有,但实质上还是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理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前提是要解除共同共有关系。虽然夫妻的共有关系与夫妻关系有联系,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夫妻共有关系属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则属人身关系。夫妻在解除身份关系时,并不当然要解除共有财产关系,如有的夫妻离婚后对共有财产未作处理,该未处理的财产仍属二人的共有财产,只是离婚后不再因婚姻关系产生新的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反之,在解除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时也并非要解除婚姻关系,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不因有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新的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又可以对已有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说明,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 第二,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才能更为有效地保护另一方的权利。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来说,如要真正得到实现,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方式之一。 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出现以下情况时,平等处理权就难以实现了:
1.如一方坚持将共有财产用于投资营利,另一方坚持要将共有财产用于改善生活条件,同时资助部分给亲友,双方意见无法统一。这时如果一方提出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各自对自己享有的部分财产按自己的意见行使处分权,这既能消除双方的分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2.如一方控制着共有财产,独断专行,另一方如何实现平等处理权呢?除了分割共有财产,恐怕再难以找到更好的办法。 3.如一方控制着共有财产,使另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因种种原因又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为了生存,不得不提出分割共有财产,否则将使其生活失去保障。 4.如一方将共有财产用于自己的高消费、奢侈消费,甚至进行恶习消费如赌博等,已严重侵害到了另一方的利益,如不分割共有财产,将使共有财产归于灭失。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中是可分割的。原因有三: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也应体现在对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分配份额上。 2.根据《继承法》规定的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夫妻遗产的法定继承原则,也能确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比例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条规定已明确了夫妻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原则。 3.离婚时,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份额同样是不确定的,共同共有财产份额的不确定性,不是不能分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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