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例问题

2024-12-18 23:18: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你好:
首先,我们先确定这三万元钱的赔偿金的性质。
在一次车祸中,母亲去世了,肇事者家里也很穷,通过法院判决肇事者总共赔偿3万元(分期付款),这三万元钱是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就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
所以,必须就这个赔偿款(包括已经领取的15000元)另行提起关于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本身的标的存在问题。
我认为,这三万元是属于专款,用于母亲的后事,余下的可以给付给履行赡养母亲义务的乙,若从亲情的角度上讲甲可以得到一些也可以一点没有。
由于乙的病逝,余钱的继承的话应该是乙的爱人和丁(第一顺序),也不可能有甲继承。所以,由于前面错误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肇事者有点想赖掉,丁(年满18周岁)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需要甲的签字。所以,案件的关键所在是确定赔偿金是否是遗产的问题。
因此,我建议这笔钱的使用,先用于母亲的后事,然后,按法律规定由长辈在场协商解决。因为,不是遗产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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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其实肇事者只是个推脱,他给丁赔偿款完全可以撇开甲。因为丁在拿到赔偿款时完全可以给肇事者出具收条并签字、按手印,等甲向肇事者来讨要时,肇事者只出具该收条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因为甲是恶人而怕他。收条的参考格式:“今收到XXX(肇事者名字)交来XXX(母亲名字)车祸赔偿款XXX元 经手人:丁X年X月X日”。然后在丁名字上按手印就可以了,保险起见也可以在钱数上按手印并标注大小写。这样肇事者就可以免受甲的纠缠,丁可以拿到钱了。甲如果再无理取闹,肇事者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如打110等。甲如果向丁无理讨要,也需要走法律程序,丁也完全可以用肇事者同样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回答3:

一、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