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即使保全错误,败诉方也只赔利息。
关于财产保全期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申请过财产保全,但他败诉后怎么办?他要赔偿在保全期间的实际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以诉讼法规定,最长时间是诉前30天加诉讼期间(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
悉待法院另案判决。须在意对方损失的构成,即合理性审查
第一,如果借条上没有徐兆芳本人的签字,你应当将二人均作为被告起诉。毕竟钱是梁敬明签字收下的。
第二,如果借条上有徐兆芳本人签字,那么你起诉梁敬明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借款人已经明确为徐兆芳了。法律关系也只有你和徐兆芳之间的借款关系。
第三,徐兆芳不是房东吗?她有房子,你要回钱应该没有问题。
第四,该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徐兆芳的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那里?就是那个法院。
第五,可以偿还一半的谈话录音,可以用。至少可以要求梁敬明对其中一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交给法院的诉讼费是300元。
第七,如果在海淀法院起诉,可以帮你代理起诉。可以进一步电话联系。
造成财产损失的造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