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理解,你说的国土资源局应该属于发包人的性质,而你说的建筑公司应该是承包单位。你要是在建筑公司工作的话,你应该向建筑公司索要工资而不是国土资源局。不知道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是是把国土资源局列为对方还是把建筑公司列为对方了呢?如果列国土资源局为对方的话,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是不愿意插手的,但你要是把建筑公司列为对方的话,他们就应该受理,如果不受理的话,就去法院解决吧!可能我对你的情况了解不是很透彻,如果我有理解错的地方请不要在乎我的回答,以免误导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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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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