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手册一定和劳动局有关,应该咨询他们,电话问一问相关部门就可以的。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第五条,“应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挂钩面”。第六条,“各地区、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工资总额管理。所有企业都要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299号)第七条,“各地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效挂钩范围”。第十三条,“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银行等部门,于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在联审合格的基础上,由劳动部门和银行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编报的工资总额计划对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一次性备案或签章。”
二、申请条件:
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表》;
3.银行基本帐户《开户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
5.企业录用人员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顷亏商行政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办事机构通知书》,企业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企业分户、并户、名称变更凭上述材料办理。
四、办理程序:
《工资手册》的审核、签发、监督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
2.中央、部队在沈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3.市属企业集团本部;
4.未被授权的市属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5.未被授权的市属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6.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驻区的民营衡乎段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咐誉驻沈企业(含分支机构);
2.驻区港澳台或外商独立投资的企业。
(三)被授予《工资手册》管理职能的市各委、局、企业集团(公司)、行业管理办负责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与港澳台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四)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五、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当即办理。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用。
七、实施机关: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八、咨询、受理时间:
每周四全天办理。新建企业可随时办理。
九、咨询、受理地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十、投诉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