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问题 求专家解答 谢谢

2025-01-08 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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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通知时间不符合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要求,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提前二十日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这里召开的是股东大会年会,不是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二十日通知,该公司7月7日通知7月17日开会,不符合提前二十日的通知要求。
2、没有通知审议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中应列明时间、地点和审议和事项,该通知只说了时间地点,而没有列明审议的事项,不符合规定。
3、要求股东持通知出席会议于法无据。根据题目中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看,该公司应为一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
4、要求50万股以上的股东才能出席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可见出席股东大会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只要持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材料就可出席股东大会,不受所拥有股分多少的限制,通知规定限制了股东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5、通知中关于通讯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因此可见,表决的方式包括现场表决、网络表决和其他方式表决,并未明确规定可允许通讯表决。即便认为其他方式中包括通讯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知中也并未明确载明通讯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也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