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网友,接受委托承办文字著作权维权案件,是为了遏制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文字著作权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提高科学研究的原创性,何来“无耻”之说?
律师就是律师,何来“所谓的律师”一说,在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请您慎言
“我来查查你的文章”,请问您要查文章的动机、目的何在?您代表的什么来查文章,您的权利主张是什么
最后,您写的那个偏旁部首,可以看出您的素质实在是。。
路过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
诈骗,
楼上的说话要有根据,诈骗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据我了解我法律知识,闻道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合法的
无耻!
所谓的律师贵姓!?我来查查你的文章!
艹!
你能否向大家说你们搞一个多少钱?
请问您是著作权人,还是侵权人,或者别的什么身份????
问的太笼统了,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著作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
(一)律师费;(二)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三)审计费;(四)交通食宿费; (五)诉讼材料印制费;(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