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次月起。
新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再分期摊销了。
会计上规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核算,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扩展资料:
摊销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定义可以看出,改扩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长期待摊费用
从次月起。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如果没有特别指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五摊销法是针对包装物的,不是针对长期待摊费用的。
例如:2008年12月发生长期待摊费用36000元,自2009年1月起提折旧。
每月摊销=36000/(3*12)=1000元
新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再分期摊销了
会计上规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核算,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长期代摊费用的摊销。是从支付当月开始的。和固定资产不一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