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包括:
(1)紧急救助。在政府所有行政部门里,警察往往是最有条件能够对严重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的人。因此在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警察接警都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消除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紧急救助的职责是一条公理,是所有警察在全时空的法定职责。现实中,许多警察就是因为没有将处于危难时刻的公民的救助行为作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导致不作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救助职责的观念应牢牢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头脑中,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场合如何千差万别,发展过程怎样千变万化,人民警察都应毫不犹豫地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甚至不予答复。
(2)提供信息。无论是警察机关还是警察个人,每天都会面临群众大量需要提供帮助的要求。对很多问题警察确实无能为力解决。但这不意味着警察可以简单地告诉民众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而一推了之,而是应尽可能指点他们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虽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提供有效信息也是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3)解决纠纷。群众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警察可以通过劝告教育、动用权威等方式,消除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扩大。也可以指导争端各方到有关的机构寻求解决。总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内容很广泛,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可能将公众需要求助的所有内容一一列举。
警察应该为群众排忧解难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量的公众求助,有人认为那些都是警察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是在“心有余而力足”的情形下做的好人好事。在有的地方,不但取消了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过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连对“有困难找警察”这句暖人心的话也被认为是绝对化的口号、是对警察职责的泛化,这实际上是模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其理由就是警力有限,能力有限。“警察职责泛化论”,恰恰是对警察职责问题认识模糊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非该经济纠纷中有一方已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如诈骗等),警察局才能介入调查。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警察局是不能介入一般的经济纠纷的。
公安局有一个经侦支队,是专门负责经济案件的。如果纠纷上升到可以报案的程度就可以找他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