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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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0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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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证驾驶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回答2: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回答3: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

  根据《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省道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回答4:

无证驾驶,由交警队罚款200元——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回答5: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