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诉讼时效,补充证据,和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

2025-02-01 18:00:1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是分别计算的。
2. 诉讼时效中止以法院受理为依据。
3.一审庭审结束后判决前不能再补充已存在的证据和答辩意见。对于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新的答辩意见可以在二审提出。
4.此时的变更诉讼请求似乎意义不大,判决前变更可以,但似乎撤诉更好一些,上诉时变更将可能被驳回或不予审理,而且基于同一个事实极有可能因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丧失另行起诉的权利。

回答2: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时效分别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以"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发生的时间为依据,合计时间没超过时效期间便可行使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楼主的问题是否问错了,是问法院的审理时间。
在一审结案陈词后,判决前,可以补充证据和答辩。也可以在上诉的时候提交。但补充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一审结束后提交新证据造成改判的,当事人自己承担一审败诉的风险责任。
在一审结案陈词后,判决前,或上诉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的诉讼请求应当重新审理。

回答3:

详细内容可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