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第7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县(市,区)公安局消防大队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先报市(地)公安局消防支队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裁决。
绍兴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局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