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人员分两类情况进行补偿。
第一类,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退出宅基地,按征地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退出承包地,由区政府明确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
第二类,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退出宅基地可获得(1)原房补偿。对其拥有的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并且结构完好的原有房屋,按照我区现行征地拆迁的房屋基本补偿标准支付原房补偿(现行具体标准为:①土瓦165元/平方米。②土草150元/平方米。③砖混285元/平方米。④砖瓦255元/平方米);对其拥有合法房地产权书但房屋已破损、不完整的废弃宅基地按房屋建筑占地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2)宅基地补助。一是按照6000元/亩的标准(扣除农户原房占地面积)给予农户构、附着物补偿;二是按照6600元/亩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所有权人收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等。(3)住房补贴。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其本人和父母、子女到城市、集镇国有土地购房或居住的,每证给予一次住房补贴,标准为3万元。
退出承包地,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将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经营权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退地农户。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出资的,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经双方协调一致后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各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