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前买房产,在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分配问题,是需要分情况的。对于婚前房产只登记了买房人的名字的,且自己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对于登记了双方名字的情形,则该房产视为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分配时是可以先进行协商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人民法院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对于婚前父母出资给孩子买的房子,则视为对一方孩子的赠与,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离婚分配的;对于婚前父母出首付给孩子买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是按照上述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