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某生产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500万元,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152万元。2009年安置了一批残疾人

2024-12-18 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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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按8.5%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四)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按2%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中指出,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