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

2024-12-25 17:24:4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开证行拒付实属正常,因为按照当初的信用证条款就是船到之后才付款。实在是咱们业务人员审证不够仔细。
2.这件事情,你更应该做足保险公司的工作,争取在保险公司方面找到一定的赔偿。
3.应该与客户很好沟通,让他做开证行的工作,如果还有40%的货物可用,客户也同意付部分货款的话也可以弥补一下损失。

回答2:

原本这付款的限制条款还可以“电报解款”问题不太,不是核心。
问题在意外发生后的七天内,LC 受益人是否向各个方面发信claim letters 争取免责,至少应向出口航运船舶,陆运,保险公司,两地海关提出抗议信,才能后续处理。
以这些意外处理很专业,应聘用外贸专业律师进行。

回答3:

抱歉,不好意思!我对此也不清楚

回答4:

如何处理?
~~~~~~~~~~~~~~~~~~~~法庭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