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