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即便是您老公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也属于遗产范围,您作为您老公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您老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因为您老公在离婚时已经对该房产做出了约定,将房产赠与他的子女,那么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关系。那么您老公的子女有可能起诉,要求取得涉案房屋,那么房屋就不属于您老公的,您在该房产上就没有了权利依据,也不享有居住权。
虽然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前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完成前可以撤销赠予,即钱款没有交付,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可以反悔。但是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具有很高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任意撤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孩子要求履行或者夫妻一方以房屋没有过户为由而撤销赠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民法典》施行前,此类案件以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为代表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1)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侵占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2)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通常情况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是不分开的。居住权可以说是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如果在老公离世之前没有约定,相反却公证给了子女继承,则你不会有居住权。应该由三方作出约定。或者你老公离世前和孩子们做好约定,并由见证人见证。
婚姻法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部分,如果你配偶在结婚前没做财产公证的话,享有继承权。
在财产分配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其次是子女,直系亲属。
这个要看他的有无其他继承人和遗嘱,如果无遗嘱,和无其他继承人的,你就可以成为该房产的主人。如果无遗嘱,有其他人,你就和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他的财产,包括房产。
如果房子是你老公跟你结婚前就有的房子,那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他又立了公证遗嘱说房子归子女继承的话,那子女是有权不让你住的。
正常情况下是有居住权的 ,你可一直居住下去,等到百年之后,房子才能由儿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