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说的拆迁后的房子在补偿完毕后应该归拆迁人所有,与原房主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因为这些房子存在已经没有权益上的价值,只有实体上的建筑残值。在我们国家目前实施的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拆迁后的房屋残值以招投标的方式包给拆迁单位,中标后的拆迁单位在上交残值费后,可以对房屋实施拆扒,拆下来的钢筋、砖头、木料等建筑材料,他们可以重新利用或者是变现转卖。这个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1、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