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保险欺诈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要有保险诈欺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也就是说,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畴。过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范畴之内。
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前(称事前故意),也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后(称事后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6条规定,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法定刑处罚。
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发放高利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发放高利贷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谋利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高利放贷,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放高利贷罪的构成特征有: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高利贷发放者以高出国家贷款利率的数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发放高利贷,严重地违反了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扰乱了信贷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借贷人的人身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
②本罪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民间借贷管理法规,凭借自己手中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盘剥他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发生在公民之间。但是,在实践中亦存在着一些单位实施实质上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利用国家贷款转手倒放的行为等。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构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