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满而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少量判例以转让股权逃避债务为由追加过原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此种情形下,需要有证据证明股东转让股份的本意是逃避债务,即公司已有无法清偿的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应履行加速到期出资义务,此时将名下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无出资能力的第三方应视为逃避债务,可起诉主张,但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的可能性不大,除了参照适用最高法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人规定第17条外,其他无明确规定。
对未到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未作,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
未转让前,向法院申请,将该未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是公司章程。若转让股份已完成,追加股份受让人。
一般来讲是没有办法的,除非你能够掌握股东转移财产的证明,然后进行起诉,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被转移财产的冻结。
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变更,营业执照股东变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