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由此可见,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九年义务教育是不能开除学生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校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
1、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
2、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
3、申请对其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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