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吕某和施某是两名社会人员,一次去酒吧玩,与客人张某发生了摩擦,双方还动起手来,在厮打过程中,张某被两人打伤。之后张某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也判决两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吕某家境富裕,先行支付了5万元。之后吕某向施某提出承担部分费用,但施某认为吕某已经支付了赔偿,且吕某也动手打人,自己不需要再给吕某钱。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是法律对于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的规定,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这则案例中,吕某和施某是连带责任人,施某的责任并不因为吕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而免除,其应该根据自身责任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