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别人,他人利用银行卡诈骗,只要有证据证明本人未实际参与诈骗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与诈骗案无关就没有事,反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毕竟是你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诈骗活动。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别人用你的银行卡做的坏事,那你有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他的,那你就不用负责任,如果你知道他用你的卡去诈骗还借给他的话,那你的责任不小呢,所以说警方会根据你的情况判断
如果你把银行卡借给别人的时候是完全不知情的,那么你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你再知道对方是用来干嘛的前提下,把银行卡借给了别人,那你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看借卡时,你是否知道借卡人的用途。如果知道借卡人搞投资用,那是负一定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