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分析: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可理解为无条件不可撤消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