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唐全承生前有一独资的批发公司,因业务需要先后向两家公司、3位朋友借款15万余元,而公司现在的资产只有10万元。前不久,唐全承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请问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34条还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规定,结合我国其他法律规定,15万元借款首先要由唐全承生前所有的独资公司负责偿还,因公司资产只有10万余元,其他债务应从唐全承的遗产中扣除,遗产中扣除后的多余部分,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法律规定来继承或接受遗赠;如果遗产不足偿还余下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可以不负责偿还。
应该先扣除债务
然后再开始继承程序
继承遗产的人同时也继承债务,但用于还债的数额不超过所继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