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支出,一般以“抚养费”相称。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36条、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21条的规定。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及给付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协议及给付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3、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
4、婚姻法21条所称的“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婚姻法21条所成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6、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到,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同行业标准或年度收入参照上述标准给付。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减少抚养费的给付数额。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36条、3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2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