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
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
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关于具体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