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 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
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 。
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
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 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 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 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 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 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 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 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 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 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 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 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 ,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 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 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 日内委托。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 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 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 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