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需要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积极条件:职工上下班遭遇特定事故受伤可以依法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认定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的上下班以及加班过程中的上下班。第二,必须是受到特定事故伤害。第三,必须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可以是职工自己驾驶车辆造成的,也可以是他人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导致职工伤害的。
二、消极条件:违章驾驶负主要责任的,不能适用《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
违章驾驶与负主要责任是不同范畴,违章驾驶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而负主要责任则是考量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影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程度,违章驾驶并非均产生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的法律后果,当双方均存在违章时,需要考量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影响,进而判断承担主要责任的违章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当违章驾驶职工承担非主要责任时,可以适用《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当违章驾驶职工负主要责任时,则不能适用《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
违章驾驶承担主要违章责任的,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