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A公司欠缴税款3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缴纳,但A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5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A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1.A公司2003年1月1日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2004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A公司在2004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为110万元,但A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2004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A公司于2002年1月1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A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个月,A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A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5年1月4日依法决定对A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A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税务机关对B银行是否享有税收优先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是信用贷款,所以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