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会构成诽谤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汉语无疑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之一,但过多的语言暴力正在使它日趋粗鄙化。尤其在网络世界,随处可见谩骂的留言和跟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纯粹的情感宣泄和恶意攻击,似乎非脏话、黑话不足以表达观点。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卷入网络论战的所谓社会名人、知识分子,甚至是名牌大学的老师,也同样肆无忌惮、满嘴脏话,其语言暴力倾向非常严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得客观、冷静的沟通机制淹没在口水大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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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滋生,很大程度上源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不少人穿上“马甲”,有了“扩音器”,就任由心中魔鬼肆意妄为,一言不合就开喷,不为求真只为求胜;动辄贴标签、扣帽子,意见相左就是一顿冷嘲热讽;还有的将“枪口”对准弱者,在别人的痛苦中寻找“快意”。
这些人自以为发表意见是“言论自由”,实则是披着外衣的“语言专制”。信息不过滤、心中无主见,理性就会被情绪裹挟。当一些人只顾自己口舌之快,乌合之众的“集体非理性”便会挑战道德、触犯法规。
网络不是超拔于现实的“虚拟社会”,“键盘侠”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后果。此前,广东一位网友就因发动人肉搜索,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司法的角度,对网络暴力给予重拳打击。细化相关法规、加大惩戒力度,只有让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得到深刻教训,才能破除法不责众的想象。
在完善法治的同时,呼唤道德文明在网络层面上的回归。比如,韩国民间发起的“善意回帖”运动,已经让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树立起友善的网络观念。当文明交流、理性发言成为网上共识,恻隐之心、同情之心成为人人遵循的道德律令时,我们的网络环境才会进一步净化,网络暴力才能失去植根的土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新批评:治理网络语言暴力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日报:网络语言暴力不是言论自由
在互联网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们使用语言更为随意和不加约束,散布谣言、恶意攻击、谩骂泄愤、人肉搜索等现象相当普遍,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
我国目前尚无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有一些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涉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侧重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其第3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第14条规定,禁止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行为,但对于这些行为的罚则规定不明晰。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义务”的部分条款,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大体相同。但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第15条所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基本一致。但该《办法》同时规定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规范明确提到三类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相关规定的具体性、明晰性、一致性存在不足,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追责中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相应责任体系也不完备。同时,上述法律规范都没有直接以“网络语言暴力”来表述,而是采用“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用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禁止性行为,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解释予以甄别和认定。这很可能给法律适用增加一定难度,也对规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留下制度盲点。
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