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有规定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其畜牧场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少于1000米。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扩展资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百度百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态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有规定场址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场界距离交通干线少于300米距离居民区其畜牧场少于300米距离屠宰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处理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少于1000米。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队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环保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定了不能太近的。
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在我看过的养殖场项目中,几乎在畜舍外围500m范围内都存在村庄,那么这样的项目就不能建吗?还是靠提出搬迁?如果就几户人家还比较好,如果要是几十户,就没法提搬迁了。对于类似的项目,你们是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