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答复是错误的,不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应当是《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登记机关核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丁和戊的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丁和戊以劳务出资,劳务是无法依法转让的,所以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该案中,股东出资额未达到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出资期限也超过了规定的两年。
(3)不符合。《翁洷》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该案中名称不符合此项规定。
(4)不合法。《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首次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出资最多的甲股东召集和主持。
(6)不合法是无效的。《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案中,甲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以是有效的。
(1)丁和戊的出资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如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土地承包权、债权等),但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中在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4)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6)不合法是无效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是无效的。《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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