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调查发现,国家公务员招考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有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原来比较常见的“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等要求已经不复存在,放宽了某些疾病的判断标准,放宽了部分警察职位对身高、特征、视力等身体特征的限制,放宽了对于高学历人士和特定岗位报名年龄限制等等。针对国家公务员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建议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相关公务员招考规则,并建立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加快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 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并对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进行了调查。
据介绍,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调查显示,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岗位中,存在制度性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的规定,两种类型的就业歧视比例均为100%。
报告举例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28周岁以下”,但中国政法大学相关专家认为,没有任何科学数据可以证明28周岁以上的人士无法胜任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职务,因此其将年龄限定在28周岁以下不仅存在随意性,也构成了年龄歧视。 报告显示,在公务员招考中,除了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外,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也比较常见。
要求报考人员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职位,占总职位数的19.1%。性别歧视也比较严重,占总职位数的15.6%。再次是社会身份歧视,占11.5%。在社会身份歧视中,最为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占到85%。此外,身体特征歧视占到0.4%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雇佣和使用分离,本来是为解决企业用工难,增加用工灵活性等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劳务派遣的就业歧视问题本身很严重,为了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高创人力劳务派遣专家提示企业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招聘广告
如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歧视。用人单位再发布广告时,不应当包含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如对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地域、“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
二、面试
不使用歧视性语言,不问有任何的歧视性问题。
三、体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要将“两对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结果要保密。
四、招聘结果告知
对于未被录用的原因,不得出现“民族(如回族)、不是本地户口、年龄大了“等歧视性语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五、合同签订与待遇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女职工与男职工要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高创人力资源专家提示您: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