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加油车属于运输化学危险品的特种车辆,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城区范围从事加油行为,违者一律扣车处理,并按相关法规予以重罚。
二、从事成品油销售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成品油配送合同以及购油出库证明。
三、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或个体配备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只准按照指定的用途将油料从来源地运往委托方指定地点,并随车持有相关车辆及司押人员资质证明和承运的单据,严禁加油作业。
四、为企业自用而配备的小额配送车,必须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随车持有车辆及司押人员的资质证明和企业购油单据,严禁为其他企业和个人加油作业等变相加油行为。
为持有以上证件的企业和个人加油车加油,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