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选举产生,股东派选的董事多的话,董事长自然很可能由该股东选派的董事担任。
实际上可以,只要你指定别人没意见,但是形式上必须是选举产生
1.监事会产生于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实行“ 二元制” 的国家和地区。
董事会的构成,简而言之就是将公司中拥有管理职位的董事和那些无职位的董事区别开来。在公司管理层任职的是执行董事,无职位的是非执行董事即外部董事。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的很大一般分实权掌握在外部董事手中,一般董事长由外部董事兼任。在必要时,外部董事有实力对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重大变动。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上,应按规范的程序,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一般股东会避免现存的由主管部门加以提名选任的方式。不过目前这些都是一些表面上的说法,如果关系各方面够硬的话,你要想让股东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也是可以的。。。
2.首先, 在德国, 公司治理的最大特点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监事会选任董事, 监事会与董事同时存在, 两者间实现业务监督与业务执行的分离, 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不得交叉, 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 以确保其不受董事会和经营者牵制地履行业务及财务监督职能;
在日本, 则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 两者之间实现业务监督与业务执行的分离, 监事会与董事会成员也不得交叉,并且, 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 监事会制度坚持董事会与监事会互相独立、互补隶属的治理理念,以不受蓝事会和经营者牵制地履行业务财务监督职能。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相类似的“二元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