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情况,胜诉的可能没有,
你们公司的法务呢?这个合同他们没有审?一审没有聘请律师吗?律师没有拿出代理方案吗?
这个案件中存在着这么几个问题:
1、押金的性质是什么?看合同的条款应该为定金,但是其中有约定了赔偿条款,这个在《合同法》上是不允许的,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共存,二者只能择一主张。因此条款本身无效。
2、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样刊个人认为不能说明合同的履行地在成都和重庆,如果说上诉的话建议把它作为证据使用而不是作为合同的部分使用。
3、举证方面,你方所举的损害证据从给出的情况来看,无法证明是由报社违约引起的,也就是说这份证据案件的关联性不足。
4、期待利益问题。你们所说的预期利益法律是不保护的,所谓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对守约方实际所得利益损失的弥补,而期待利益不在其中。
5、宣传册的性质问题。根据现在你所说的情况,宣传册认定为要约邀请更为合适,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很难作为对方违约的证据使用。
综上,就是本人对案件存在问题的一点看法,希望可以帮到你。这个案子可以上诉,毕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次争取。建议在二审时聘请一位合同法方向的专业律师,对案件有个全面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