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行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行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佣金 贷:银行存款
记账错误,应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